為維護火化作業安全,棺柩內禁止放置下列物品作為陪葬品敬請家屬及隋葬禮儀儀服務業者配合辦理 |
| 主旨:為維護火化作業安全,棺柩內禁止放置下列物品作為陪葬品敬請家屬及隋葬禮儀儀服務業者配合辦理。 依據:金門胳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 公告事項:禁止放置之陪葬品 一、爆裂物、計時器、噴氣罐、玻璃製品、酒精、香水、指甲油· 二、塑膠或橡膠類製品(如:塑膠玩具、盛飯之塑膠碗、塑膠鈕釦·等)。 三、眼镜及眼镜盒、多量之乾冰、CD、绿音带、錄影带、收音機、行動電源、各類電池等。 四、枴杖、球稈、鈞竿。 五、其他發熱量較高之陪葬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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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6/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