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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務FAQ 【民間團體】

  

前言


  「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透明化與公開化是廉能政府的基
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作為重要的陽光法案,其立法
目的在於建立公職人員處理利益衝突的行為準則,有效遏阻不當
利益輸送,從而確保民眾對政府清廉執政的信賴。
  公職人員因職務所具備之權力或影響力,於執行職務時,若
涉及自身或關係人之利益,極易引發外界對公務運作廉潔性的質
疑。為避免「瓜田李下」之嫌,本法課予公職人員自行迴避之義
務,並禁止假借職權圖利、關係人請託關說,以及違法補助或交
易等行為。
  為協助本縣議員及民間團體先進,能更清晰地理解本法規範
的基礎內容,本處特彙編此份常見問答集,期能透過不同角度的
情境問答,淺顯易懂地解析本法要點。礙於篇幅有限,如針對規
範有進一步疑問,歡迎致電相關單位詢問。
  
  特別說明,依據本法規定,針對民意代表之關係人團體,裁
罰管轄機關為「監察院」。本處秉持服務及預防之立場,編撰此
份宣導文件,旨在協助議員及團體先進於事前釐清法規,而非事
後追懲。我們期盼成為您在執行職務或推動公益時,在廉政法規
上的諮詢夥伴,於避免疏忽而遭受裁罰的同時,亦共同守護金門
的廉能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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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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