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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墳墓認領人

  三、資格條件: 本縣亡者葬於公墓(依規定限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營葬者,遷葬費用由管理機關補助)或村里者。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個案申請遷葬者應向管理機關取得墳墓起掘許可證明方可為之,公墓內之墳墓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營葬者而自願起掘檢骨安置於納骨堂或採環保自然葬者,所需遷葬費用由管理機關補助。公墓外墳墓自願起掘比照公墓內標準補償(救濟)之。

(二)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

 

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表

 

類   別

墳墓面積

基本補償費

(新臺幣)

外 部 結 構 補 償 費

(限有主墳墓非自願起掘者)

備考

 

第一 類

五平方公尺以下

12000元

外部結構為水泥磚造者,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2000元。

外部結構為石材舖設者,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5000元。

 

第二類

超過五平方公尺

按實際墳墓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2400元

附記一:合葬之墳墓遷葬補助,另加一具撿骨入罈費用新臺幣5000元。

附記二:墳墓因公共利益之所需,致有起掘遷葬之必要者,得按本基準加發遷葬補償費百分之五十。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465萬元。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墳墓現地會勘。

  七、申請方式:於年度預算開始依本基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辦理。

  八、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九、相關檔案

(一)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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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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