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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金門縣烈嶼郷生命紀念園區」核准啟用。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及金門縣殯葬自治條例第4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殯葬設施名稱:金門縣烈嶼鄉生命紀念園區。
二、地點:金門縣烈嶼娜上林村南塘70之3號。
三、所屬區域:金門縣烈嶼鄉。
四、申請人及經營者名稱: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代表人:董燕輝
)。
五、啟用日期:民國114年6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