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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民眾公墓墳墓修繕注意事項
依據:依據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所屬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第40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縣已公告遷葬之墳墓,禁止修繕。
二、民眾公墓之墳基修繕申請,該公墓依法公告遷葬時應配合遷葬。
三、公墓起掘之舊棺木污物應由墓主負責銷燬清理,其基地由管理機關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