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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鼓勵社區參與環境綠美化補助要點

  

金門縣鼓勵社區參與環境綠美化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1 2 月 2 日府建農字第 10900956531 號 令 修正發布
一、 目的:為鼓勵居民參與並結合社區民眾力量,全面辦理多樣化環境
綠美化及維護管理,以教育、吸引、影響民眾,使全縣民眾
一起投入環境綠美化行列,藉由社區之「點」擴展至全縣,
建構自然美麗的綠色生活環境,提昇居住品質,以恢宏金門
縣(以下簡稱 本縣 )「海上公園」之美名。
二、 權責 機關
一 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 執行 及受理 機關 :金門縣林務所 以下簡稱林務所
三、 活動期程:
一 計畫受理期限:應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向
林務所提出申請。
二 計 畫執行期程:計畫核定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四、補助對象: 本縣依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不包含社區管理委員會、
財團法人及宗親會。
五、補助金額:
一 新興綠美化計畫:每案補助之上限為新臺幣八萬元 倘栽植面積
低於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
二 延續性綠美化撫育管理計畫:每案補助之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
倘栽植面積低於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
三 經評審後獲選為各鄉 鎮 新興綠美化或延續性綠美化撫育管理
模範社區者各取一名核發環境綠美化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
四 按申請順序,經費用罄時, 則停止申請。
六、規劃原則:
一 綠美化之土地應為公共使用之開放空間。但公、私有租地不予列
入。
二 各式苗木以直接栽植於土地為原則,儘量不使用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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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選擇能塑造區域本土文化特色與風格之原生樹種為主。選擇能塑造區域本土文化特色與風格之原生樹種為主。 ((四四))優先採用林務所苗圃所培育之現有苗木,如無適用,再行編列採優先採用林務所苗圃所培育之現有苗木,如無適用,再行編列採購經費,並註明苗木規格(例如:苗高○公尺,米徑○公分)。購經費,並註明苗木規格(例如:苗高○公尺,米徑○公分)。 ((五五))不得編列硬體設施,盡量使用生態工法回歸自然為原則。不得編列硬體設施,盡量使用生態工法回歸自然為原則。 ((六六))面積適當,不宜太大或過於分散,避免後續維護困難。面積適當,不宜太大或過於分散,避免後續維護困難。 ((七七))綠美化設施維護單位應於社區之適當地點,設置綠美化設施維護綠美化設施維護單位應於社區之適當地點,設置綠美化設施維護告示牌告示牌,內容須標明維護單位名稱、維護期間、維護範圍等資料。,內容須標明維護單位名稱、維護期間、維護範圍等資料。 ((八八))新興綠美化計畫施作地點,倘以社區髒亂點進行改善,得優先補新興綠美化計畫施作地點,倘以社區髒亂點進行改善,得優先補助,其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照片佐證。助,其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照片佐證。 七、補助經費項目:七、補助經費項目: ((一一))植物種植資材:含植栽、種子、手動園藝工具等。植物種植資材:含植栽、種子、手動園藝工具等。 ((二二))環境營造資材:含客土、肥料、不織布、隔草板、水管及解說牌環境營造資材:含客土、肥料、不織布、隔草板、水管及解說牌等。等。 ((三三))施作必要之整地,清運、吊運等工程機具租借整體費用。施作必要之整地,清運、吊運等工程機具租借整體費用。 ((四四))載運資材及整地之合理運費。載運資材及整地之合理運費。 ((五五))需詳列工作項目、單價、數量及總數,並經實地訪價後據以核實需詳列工作項目、單價、數量及總數,並經實地訪價後據以核實編列。編列。 ((六六))植栽配置規劃以喬木及灌木為主,惟考量景觀美化之需,得植栽配置規劃以喬木及灌木為主,惟考量景觀美化之需,得規劃規劃草皮或草花,經費以不超過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單價草皮或草花,經費以不超過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單價過高之景觀苗木建議不宜採購過高之景觀苗木建議不宜採購((喬木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喬木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灌木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超過者應由申請單位元、灌木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超過者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自籌經費支應))。。 ((七七))客土編列經費以面積及栽植數量為評量依據,編列時可考量日後客土編列經費以面積及栽植數量為評量依據,編列時可考量日後撫育期間之用量。撫育期間之用量。 ((八八))社區應鼓勵居民自發性參與綠美化活動,故不宜編列常態性維護社區應鼓勵居民自發性參與綠美化活動,故不宜編列常態性維護工資。特殊技術工作如須編列工資,工資以不超過補助總額工資。特殊技術工作如須編列工資,工資以不超過補助總額百分百分之十之十為原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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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林務所得派員抽查及清點各項物品採購,並由社區指派專人負責林務所得派員抽查及清點各項物品採購,並由社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管理。 八、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八、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一))申請公文申請公文((含發文日期含發文日期)),備文向林務所提出申請後,由林務所會,備文向林務所提出申請後,由林務所會同社區單位現場踏勘。同社區單位現場踏勘。 ((二二))基本資料基本資料((含植栽明細表含植栽明細表)()(附件附件1)1)。。 ((三三))社區立案證書影本及現任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社區立案證書影本及現任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證書應在有效期證書應在有效期限內限內))。。 ((四四))提案計畫書提案計畫書((附件附件2)2),含實施地點位置圖,含實施地點位置圖((描繪基地範圍並標明四描繪基地範圍並標明四周道路名稱或相關明顯地標周道路名稱或相關明顯地標))、實施地點照片、實施地點照片((至少三張以上至少三張以上))、、植栽規劃設計圖。植栽規劃設計圖。 ((五五))施作切結書施作切結書((附件附件3)3)。。 ((六六))若曾參加綠美化補助須在申請表上註明或綠美化維護管理事蹟。若曾參加綠美化補助須在申請表上註明或綠美化維護管理事蹟。 ((七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附件4)4):如社區幹部具有公:如社區幹部具有公職人員身分,與其服務之機關職人員身分,與其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於申請補助時,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於申請補助時,應主動表明其身分關係。應主動表明其身分關係。 九、撥款方式與核銷:九、撥款方式與核銷: ((一一))分二期款撥付:分二期款撥付: 1.1.第一期款:為核定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於林務所核定後,第一期款:為核定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於林務所核定後,函請社區於一周內檢附領據函請社區於一周內檢附領據((附件附件7)7)及存摺封面影本辦理撥款。及存摺封面影本辦理撥款。 2.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經費報告表及支出憑證正本等文件,經林務所審核經費報告表及支出憑證正本等文件,經林務所審核((成果會勘成果會勘))通通過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函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於一周內檢送領據辦過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函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於一周內檢送領據辦理撥款。理撥款。 ((二二))帳戶名稱應與立案證書相同。但銀行有其他規定者,應提出證明。帳戶名稱應與立案證書相同。但銀行有其他規定者,應提出證明。 ((三三))應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應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行。 ((四四))受補助之計畫應於核定期限內執行完畢,未能於期限內執行完畢受補助之計畫應於核定期限內執行完畢,未能於期限內執行完畢者應就實際執行情形辦理賸餘款繳回。者應就實際執行情形辦理賸餘款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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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六月三十日前內備文檢送成果報告、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六月三十日前內備文檢送成果報告、經費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如附件如附件55、、6)6)及受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經各及受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經各受補助單位負責人受補助單位負責人((代表代表))、會計或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後,送林務所、會計或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後,送林務所審核結報。審核結報。 十一、後續維護管理追蹤及考核、評比:十一、後續維護管理追蹤及考核、評比: ((一一))為維護植樹綠美化成果,苗木栽植後由受補助單位組織義工負責為維護植樹綠美化成果,苗木栽植後由受補助單位組織義工負責維護管理及協調居民認養,不得任其荒廢。林務所將不定期派員維護管理及協調居民認養,不得任其荒廢。林務所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考核,如有發現情形嚴重者;嗣後林務所將不再補助該社進行考核,如有發現情形嚴重者;嗣後林務所將不再補助該社區區辦理相關植樹綠美化工作。辦理相關植樹綠美化工作。 ((二二))為鼓勵新興綠美化及後續管護績優單位,其評比做法如下:為鼓勵新興綠美化及後續管護績優單位,其評比做法如下: 1.1.以社區為單位,辦理評比,每鄉以社區為單位,辦理評比,每鄉((鎮鎮))各擇最佳績優社區。各擇最佳績優社區。 2.2. 評選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其委員由本府指派代表、遴聘有關機評選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其委員由本府指派代表、遴聘有關機關之代表、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關之代表、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三三))前款前款評比項目如下:評比項目如下: 1.1.整體環境綠美化品質:整體環境綠美化品質:百分之四十五百分之四十五 (1)(1)植栽配置設計美感。植栽配置設計美感。 (2)(2)施作品質。施作品質。 (3)(3)環境品質提升或改善情形環境品質提升或改善情形((如社區髒亂點改善情形及改善前後如社區髒亂點改善情形及改善前後之環境對比之環境對比))。。 2.2.後續管理維護:後續管理維護: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 (1)(1)植栽存活狀況。植栽存活狀況。 (2)(2)管護品質及成效。管護品質及成效。 (3(3))社區志工是否參與。社區志工是否參與。 3.3.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五 (1)(1)資料完整性及豐富度。資料完整性及豐富度。 (2)(2)施作過程記錄。施作過程記錄。 十二、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十二、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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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若有變更,應事先與林務所連絡,經派員勘查經核定之補助計畫若有變更,應事先與林務所連絡,經派員勘查確有變更之必要者,方由社區擬具變更計畫並備文送該所報請同確有變更之必要者,方由社區擬具變更計畫並備文送該所報請同意;如因故無法執行時,應將所補助之經費全數繳回。意;如因故無法執行時,應將所補助之經費全數繳回。 ((二二))受補助單位不得對同一地點重複申請或該地點植栽不得受其他受補助單位不得對同一地點重複申請或該地點植栽不得受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撫育管理,一旦發現有重複申請,或發現受補助經政府機關單位撫育管理,一旦發現有重複申請,或發現受補助經費有違背法令、與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本費有違背法令、與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本府或林務所得要求改正、追繳該補助款,申請單位不府或林務所得要求改正、追繳該補助款,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並得異議,並於三年內停止受理該單位申請綠美化補助計畫。於三年內停止受理該單位申請綠美化補助計畫。 ((三三))當各單位在植樹規劃執行時,須特別注意公共安全當各單位在植樹規劃執行時,須特別注意公共安全((如不得影響如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破壞原始路面交通安全及破壞原始路面))、參與民眾之安全、參與民眾之安全((必要時加保意外險必要時加保意外險))及執行人員之安全等。及執行人員之安全等。 ((四四))不得任意砍不得任意砍伐伐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及其生育地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及其生育地環境。環境。 ((五五))社區應號召居民一同參與社區綠美化營造工作,並由林務所提供社區應號召居民一同參與社區綠美化營造工作,並由林務所提供技術指導及協助作業,得於維護管理期間辦理成果查驗。技術指導及協助作業,得於維護管理期間辦理成果查驗。 ((六六))每一申請單位補助原則以每年每一申請單位補助原則以每年11次為限。次為限。 十三、受補助單位須依下列規定辦理:十三、受補助單位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同一案件向同一案件向二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額度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額度((比例比例))繳回。繳回。 ((三三))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應於事實發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後於繳交成果報告時一併繳回本所指定帳戶。生後於繳交成果報告時一併繳回本所指定帳戶。 ((四四))依本要點第十一點後續維護管理追蹤及考核、評比規定做為績效依本要點第十一點後續維護管理追蹤及考核、評比規定做為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本所補助案件成果考核效益評估之參據。衡量指標,作為本所補助案件成果考核效益評估之參據。 ((五五))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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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一至至五五年。年。 ((六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四、社區幹部如同時具有公職人員身分,須如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十四、社區幹部如同時具有公職人員身分,須如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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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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