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縣立殯葬設施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 ||||||||||
第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回饋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殯葬設施所在村(里)行政區內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寺廟、老人會,以改善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所)。 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縣殯葬設施為殯葬所管理之納骨堂、火化場、冷凍室、守靈室、禮廳。 第4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村(里)民文康、體育、藝文、宗教活動、敬老慈幼活動。 二、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第5條 回饋金每年由殯葬所編列一定數額,其分配計算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6條 殯葬所應依回饋金之分配額度通知本縣鄉(鎮)公所依第四條規定審核申請者提送之計畫。 第7條 本縣鄉(鎮)公所收受回饋金應依預算法規定納入預算辦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本縣鄉(鎮)公所應就回饋金支用情形,於當年度結束後十日內提送成果報告函送殯葬所。 第8條 本回饋金之運用,如遇有抗爭或其他情事,致影響殯葬設施營運時,得暫停回饋金之執行,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第9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公告日期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