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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軍人公墓暨殯葬管理所納骨堂附設軍人專用骨灰區及神主牌位進塔管理作業要點

  

金門縣政府91年3月18日(91)府民字第9110200號函備查

94年1月17日府民兵字第0940003980號暨內政部役政署

94年1月26日役署權字第0940001574號函修正備查

一、金門縣政府委託金門縣殯葬管理所為管理太武山公墓、烈嶼軍人公墓(以下簡稱本公墓)及納骨堂三樓軍人專用區(以下簡稱軍人專用納骨區)以祭祀忠烈、安葬英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公墓及軍人專用區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公墓及軍人專用區,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四、本要點所稱「祭殿」係春秋二祭與外賓獻花致敬之處;「軍人專用納骨區」係厝放骨灰之地;「祭堂」係設於軍人專用納骨區內免費供遺族舉行家祭、安靈等祭祀使用。

五、本管理要點之公墓(太武山公墓、烈嶼軍人公墓)因礙於場地限制自公布日起,不得再行實施土葬。申請安厝軍人專用納骨區以火葬骨灰進塔為主。

六、本軍人專用納骨區,骨灰及神主牌位進塔對象如下:

  1. 設籍本縣之現役軍人作戰死亡、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者。
  2. 曾設籍本縣之志願役官兵依法退除役或參加八二三戰役領有榮民證之人員死亡者。
  3. 服務於本縣之現役軍人,因公死亡者,得申請安厝本軍人專用納骨堂。
  4. 已故軍人安葬本縣各公墓經起掘火化者。

七、死亡之現役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本所納骨堂三樓軍人專用納骨區:

  1. 因案判處死刑者。
  2. 因服刑在監或逃亡中死亡者。
  3. 有玷辱軍人榮譽之事實致死者。

八、本軍人專用納骨區以遺體火化進塔安厝為主,附帶神主牌位進塔為輔。惟進塔神主牌位者以英勇陣亡有具體事蹟或對國家建有功勳章者為限。

九、申請安厝骨灰神主牌位程序如下:

  1. 設籍或服務於本縣之現役軍人死亡者:
    1. 由所屬單位(營級以上或相當單位)備函附死亡通報向本所服務中心申請;或由遺族(親友)備死亡通報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所服務中心申請。
    2. 國外或台灣地區運回之本籍現役軍人之骨灰應檢附服務單位之證明或死亡地權責任單位出具之火化許可證明,向本所服務中心申請進塔安厝手續。
    3. 憑火化許可證,填具進塔申請表(格式如附表)經本所核准後辦理進塔事宜。
  2. 曾設籍於本縣之志願役官兵依法退除役領有榮譽國民之死亡者: 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所屬機構或遺族(親友)檢附死亡證明、死者榮譽國民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依前款程序辦理火葬進塔事宜。 已故軍人埋葬本縣公墓經公告程序無人認領由本所代為起掘火化憑公告及火化許可證進塔。
  3. 前二款死亡者申請供奉神主牌位需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英勇陣亡具有事蹟或對國家建有功勳者。
    2. 無遺族者。

十、死亡軍人之骨灰由本所按申請順序指定位置號碼進塔安厝,申請者不得要求自行指定安厝位置。

十一、依規定申請安厝軍人專用納骨堂者免予收費,本所於軍人專用區若設置夫妻櫃,不符上述規定之一方得以本所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辦理進塔事宜(並依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

十二、納骨堂管理依下列規定:

  1. 祭拜探視之親友除清明、中元節時間外,應向本所登記經同意後始得進入納骨堂,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參祭。
  2. 祭祀應按納骨堂規定地點舉行,祭祀用品不得攜入納骨堂。
  3. 納骨櫃內僅限存放骨灰罐罈、相片及乾燥劑,不得放置祭祀用品。
  4. 冥紙或香燭應於指定地點焚燒或燃放,祭品及祭拜後之廢棄物應集中放置於指定地點不得隨意棄置。
  5. 骨灰(骸)之寄存,如中途領回者,應檢具申請人身分證及原寄存證(卡)向本所申請辦理,原寄存之位置則由本所收回。
  6. 太武山軍人公墓及烈嶼軍人公墓每年舉行春秋二祭(春祭於三月廿九日、秋祭於九月三日舉行)由民政局兵役課主辦,縣長主祭,除邀請縣議會議長、縣府主任秘書、鄉鎮長及駐軍部隊長、軍警學校社團派代表陪祭、與祭外,並邀請遺族參加致祭。烈嶼軍人公墓春秋二祭由本所委託鄉公所辦理。

十三、軍人專用納骨區於每年春秋二祭(清明、中元)與春節應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開放,供遺族前往祭祀。遺族於上開節日以外時間前往祭祀得洽本所管理人員協助辦理。

十四、墓園內除祭殿時開放外,其園區及各項設施應常年對外開放。

十五、為維護墓園莊嚴肅穆、安靜整潔,本所應負有善加管理維護責任。

十六、太武山公墓及軍人專用納骨堂設施環境維護管理,由金門縣政府民政局兵役課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並依規定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經費補助。

十七、本公墓祭祀及重大維護事項,得商請軍事機關或駐軍單位協助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應協調轄區憲警單位協助辦理之。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九、本要點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開始實施。

公告日期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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