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軍人公墓暨殯葬管理所納骨堂附設軍人專用骨灰區及神主牌位進塔管理作業要點 |
金門縣政府91年3月18日(91)府民字第9110200號函備查 94年1月17日府民兵字第0940003980號暨內政部役政署 94年1月26日役署權字第0940001574號函修正備查 一、金門縣政府委託金門縣殯葬管理所為管理太武山公墓、烈嶼軍人公墓(以下簡稱本公墓)及納骨堂三樓軍人專用區(以下簡稱軍人專用納骨區)以祭祀忠烈、安葬英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公墓及軍人專用區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公墓及軍人專用區,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四、本要點所稱「祭殿」係春秋二祭與外賓獻花致敬之處;「軍人專用納骨區」係厝放骨灰之地;「祭堂」係設於軍人專用納骨區內免費供遺族舉行家祭、安靈等祭祀使用。 五、本管理要點之公墓(太武山公墓、烈嶼軍人公墓)因礙於場地限制自公布日起,不得再行實施土葬。申請安厝軍人專用納骨區以火葬骨灰進塔為主。 六、本軍人專用納骨區,骨灰及神主牌位進塔對象如下:
七、死亡之現役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本所納骨堂三樓軍人專用納骨區:
八、本軍人專用納骨區以遺體火化進塔安厝為主,附帶神主牌位進塔為輔。惟進塔神主牌位者以英勇陣亡有具體事蹟或對國家建有功勳章者為限。 九、申請安厝骨灰神主牌位程序如下:
十、死亡軍人之骨灰由本所按申請順序指定位置號碼進塔安厝,申請者不得要求自行指定安厝位置。 十一、依規定申請安厝軍人專用納骨堂者免予收費,本所於軍人專用區若設置夫妻櫃,不符上述規定之一方得以本所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辦理進塔事宜(並依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 十二、納骨堂管理依下列規定:
十三、軍人專用納骨區於每年春秋二祭(清明、中元)與春節應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開放,供遺族前往祭祀。遺族於上開節日以外時間前往祭祀得洽本所管理人員協助辦理。 十四、墓園內除祭殿時開放外,其園區及各項設施應常年對外開放。 十五、為維護墓園莊嚴肅穆、安靜整潔,本所應負有善加管理維護責任。 十六、太武山公墓及軍人專用納骨堂設施環境維護管理,由金門縣政府民政局兵役課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並依規定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經費補助。 十七、本公墓祭祀及重大維護事項,得商請軍事機關或駐軍單位協助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應協調轄區憲警單位協助辦理之。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九、本要點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開始實施。 |
公告日期 2013/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