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鄰近烈嶼鄉生命紀念園區暨烈嶼鄉
民眾公墓殯葬設施所在之里民和諧,以改善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烈嶼鄉上林村所屬南塘自然村內,依法並經金門縣政府許
可設立,且組織健全、會務推展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或寺廟。
三、受本要點補(捐)助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務組織及運作應健全正常,未依規定召開會員會議者或經主管機關限期
改選、開會或改善之協會或團體,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每年度
十一月十五日。
(三)未於期限內提報計畫者,不予補(捐)助,逾期未結報核銷或經費支用不當、
未執行者,並列入下年度停止補(捐)助之參考。
(四)補(捐)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會(便當除外)、點心、
國外旅費、購置制服、宣導品、紀念品等。
(五)本補(捐)助款當年度用罄時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四、本補(捐)助金額由本所每年編列一定數額,另補(捐)助項目及最高金額,每年申 請總額度為新台幣六萬元整,其分配方式如下:
(一)民俗節慶及社區公益活動:新春聯歡、端午佳節、中秋佳節慶典活動申請補 助,每年申請補(捐)助最高金額二萬元整。
(二)廟會活動:申請補(捐)助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最高金額四萬元整。
五、申請應備文件、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 影本。
(二)申請程序:檢附相關表件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核符合規定者,簽奉核 定後補助。
六、受本要點補(捐助)者其申請計畫書、經費概算應填具項目如下:
(一)計劃書內容應涵蓋主旨、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活動時間、設置地點、對象 、活動內容、經費、經費概算等。
(二)有關經費概算係,申請補助項目應包含項目摘要、數量、單價、複價、金額 及備註等欄。
七、應將受補(捐)助活動支用情形,於當年度活動結束後,應檢附原始憑證、補(捐)助 明細表、活動照片、存摺影本等送本所辦理核銷。
八、本補(捐)助款之運用,如遇有抗爭情事,致影響殯葬設施營運時,得暫停補(捐)助 款之執行,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九、本要點自公告日起施行。 |